经审议,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根据《泰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操作规程》第十三条之规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为2024年9月25日-2024年10月1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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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1 | 关于《江苏海企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暨江苏海企港务有限公司品种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泰高新数批〔2024〕61号 | 2024年9月23日 |
附件:泰高新数批〔2024〕61号关于《江苏海企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暨江苏海企港务有限公司品种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