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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电影类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北京文化创意网

营业税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三、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项目征收营业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1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企业所得税

  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下列收入不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凡纳入部门预算或作为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8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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